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命题点及典型例题:消费税征税环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8
中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