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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5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

  【例题6】某企业进口卷烟10标准箱,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为125000元,确定该进口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多少。

  解析: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25000+150×10)/(1-36%)】÷(10×250条)

  =79.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9.06元大于70元,所以该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56%。

  8、非标准条(每条包装多于或少于200支)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注】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 例】每条250支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为80元,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是70元,折算成标准条的实际销售价格是64元(80/250*200),低于了计税价格,所以按计税价格确定该卷烟适用的税率是56%。

  9、自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例题7---多选】依据消费税的规定,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残次品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B自产自用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C白包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

  D进口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

  E卷烟由于改变包装等原因提高销售价格的,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答案】ABD

  (二)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销售等按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三)乘用车适用税率的调整

  (四)成品油适用税率的调整

  【注1:2012新增】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消费税。

  【注2:2012新增】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消费税。

  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退未退的,仍按原政策规定继续退还。

  【例题9--- 多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对进口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B对用作乙烯原料的国产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C对用外购货车改装的卫星通讯车征收消费税

  D对卡丁车征收消费税

  E对手工卷烟征收消费税

  【答案】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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