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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8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一)基本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三)特殊规定

  1.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纳税辅导期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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