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章节习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27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3.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选项A);(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选项D);(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选项C);(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的管理人对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BCD: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选项B错误);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选项D错误);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
【答案】B
【解析】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E
【解析】(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E: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答案】A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答案】AE
【解析】(1)由于是饭店经营期间发生的中毒事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丙为侵权责任主体,受害人应向丙主张赔偿;(2)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其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本题案情交代的登记情况,丙的投资人为甲,因此,丙的财产不足清偿的,由甲承担偿还责任;
(3)乙“无须投资”,并非投资人,只是其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钩而已,乙应作为丙企业雇员对待,其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并不由其直接对外承担,因此,乙与丁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4.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起字号并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选项E: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