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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提分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1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共益债务。本题选项A是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选项B是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选项D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销权。根据规定,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B没有“除外事由”,该选项错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债务人的债务人,并不是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抵销。所以选项D正确。

7、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8、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原因。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选项B不正确,缺少“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这个条件。

9、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当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所以选项B错误。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所以选项D错误。

10、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申报。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

11、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所以选项B不属于破产债权。

1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所以选项B错误。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所以选项C错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属于管理人的职责。所以选项D错误。

1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及共益债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

【正确答案】 B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特定职责。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以选项A错误。拟订(而非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以选项C错误。

3、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管理人更换的情形。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害;(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7)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4、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另一种是对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具有上述所列情形;(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正确答案】 A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和解程序。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所以选项C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选项D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所以选项E正确。

6、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不得撤销个别清偿的情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所以选项A、B、C正确。其他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情形:(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担保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所以选项D、E错误。

7、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行政程序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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