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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综合试题及答案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13

参考答案及解析

【案例1】

1.【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查封,属于为制止杨某的违章建筑行为、对杨某的财物暂时性控制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C: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3)选项D: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选项E: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答案】C

【解析】(1)选项ACD:本题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是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而是管理行为已经完成,强制履行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而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损益行政行为;(3)选项E:本题执行的主体是市规划和建设局,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而非司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答案】E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4.【答案】C

【解析】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上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案例2】

1.【答案】BCDE

【解析】选项A: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对该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答案】C

【解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改变法律依据,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市F区地方税务局维持了A县地方税务局的决定,应当以A县地方税务局和甲市地方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3.【答案】AB

【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BD

【解析】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有下列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也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选项B正确);(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选项D正确)。

【案例3】

1.【答案】B

【解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该规定包含: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本题的依据为行政法规,不可以附带审查。

2.【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答案】ACE

【解析】(1)选项A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选项D: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答案】C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案例4】

1.【答案】A

【解析】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题中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天津,所以合同签订地为天津。

2.【答案】AE

【解析】(1)选项ABCE: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属于不安抗辩权;(2)选项D: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3.【答案】BCE

【解析】(1)选项ABC: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2)选项D: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本题中出卖人李某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3)选项E: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题中蔡某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空调损毁,则出卖人李某可以要求蔡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4.【答案】ABCE

【解析】(1)选项A: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决定;(2)选项B: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选项CDE: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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