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测试及答案2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11
中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要求,并不是按份共有的要求。选项A错误。
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选项B错误。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这是共同共有的效力,并不是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选项C错误。
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及物权优先效力。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7、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所以选项A错误。
业主大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所以选项B错误。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
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分类。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9、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理解。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是非法占有,所以选项A错误。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管何时都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选项B错误。
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选项D错误。
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因此,选项AB说法错误。继受取得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树上果实落入邻居院内是因自然事件而取得,非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孳息的判断。孳息是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物。选项D不属于孳息,选项E属于天然孳息。
2、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从物权的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选项C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普通物权,选项E错误。
3、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特征。选项E,他物权会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4、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收取天然孳息,比如从果树上摘果实,母牛生下小牛等,都不属于法律行为,所以属于法律事实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是原始取得。所以选项E正确。
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单方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孳息所有一般权归原物所有人,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转让而消灭;依抛弃而消灭;依客体消灭而消灭;依主体消灭而消灭;因强制程序而消灭。选项E将房屋出租,所有权并未消灭。
6、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有五个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以,C项是错误的;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而不是“占有和使用”,因此,D项是错误的。
7、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为主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给付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权利为标的物。如权利质权。担保物权是他物权。
本题中,只有A项是错误的。
8、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质权人对借用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有权占有。
9、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效力。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所以选项C错误。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所以选项D错误。
10、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人的义务。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由所有权人负担,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包括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因此,选项A错误。
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物而导致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因此,选项D正确。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恶意占有人,也适用于善意占有人。因此,选项E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