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导航

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精选练习(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4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准共有的是( )。

  A.共有物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要求租赁人支付租金的请求权

  B.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C.连带债权人共同享有的担保物权

  D.债务人及其保证人共同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准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即,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称之为准共有。选项B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而选项A是债权,选项D是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

  2.下列有关孳息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B.树上摘下来的果子是天然孳息

  C.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属于法定孳息

  D.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不随之转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3.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包括一件共有物上也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因此选项D正确。一物之上是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的,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和数个用益物权,选项ABC错误。

  4.根据民法相关理论,房屋所有权不属于( )。

  A.自物权

  B.不动产物权

  C.主物权

  D.非登记物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房屋所有权属于登记物权。

  5.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A.房屋出售时,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

  C.物权优先于人身权实现

  D.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中,房屋的租赁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其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D是两个抵押权之间效力的表现,也就是两个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

  6.原始取得不包括( )。

  A.租金收取

  B.继承取得

  C.添附取得

  D.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孳息的收取属于原始取得范围;继承取得属于继受取得;添附和没收财产均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