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试题:税收相关法律章节测试题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07
中11.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12. 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13. 《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地役权是自物权
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14. 包某住某县农村,有一册古书,外省的张某欲购买该古书,向包某发出表示愿以5000元购买的信函。包某接信后,认为可以卖给张某,于是委托住在县城的程某邮寄该书。程某从包某处拿到该书回到县城后,转手将该书卖给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000元购得此书。分析本案,下列关于本案中有关认定处理及提起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包某与张某的合同已经订立
B.王某取得该书属于善意取得
C.张某可以起诉程某侵权
D.包某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E.张某可以根据《合同法》针对王某购书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15. 某税务师事务所2007年2月3日为某公司提供涉税鉴证服务,应收报酬5万元。2008年1月17日为该公司查账时,发现该公司尚有余款3万元未付,当日即向该公司催收。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被税务师事务所拒绝。2010年2月18日,税务师事务所起诉该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报酬。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务师事务所向公司催收报酬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B.税务师事务所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C.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期日为2010年1月16日
D.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E.对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规则处理
16.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17. 根据规定,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
A.抵押物占有权
B.优先受偿权
C.变价处分权
D.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E.抵押物留置权
18.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B.未经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C.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19.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20.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参考答案:
11. [答案]:B, D
[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让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选项D:齐某对该房屋有事实上的管领,属于直接占有。
12. [答案]:C, D
[解析]:
(1)韩某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陈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未能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韩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陈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为该医院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3. [答案]:B, C, D
[解析]:
(1)选项A:自物权指所有权
(2)选项E:地役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14. [答案]:B, D
[解析]:
(1)选项A:包某只是委托程某邮寄,并未向要约人张某发出承诺,合同尚未订立
(2)选项BD: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以7000元(合理价格)受让,且该书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王某善意取得该书的所有权,包某无权要求王某返还
(3)选项C:张某对此书并不享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无权可侵
(4)选项E: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是“债权人”,而本题包某的承诺尚未作出,张某与包某之间的购书合同未成立,张某不享有债权,无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15. [答案]:A, B
[解析]:
(1)选项ADE: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催收”属于“提出要求”,“请求延期”属于“同意履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选项BC: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题中,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期日为2010年1月17日,税务师事务所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16. [答案]:A, B, D
[解析]:
选项CE: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7. [答案]:B, C, D
[解析]:
(1)选项A: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不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动产质权人享有质物的占有权
(2)选项BCE: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必留置抵押物
(3)选项D:抵押权的保全效力,即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效力,是指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
18. [答案]:A, C, D, E
[解析]: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9. [答案]:A, C, E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20. [答案]:B, D, 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