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基础复习考点(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30
中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基础复习考点(7)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概念解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信息公开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情形时间方式
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示例】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
【示例】污染治理的情况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示例】办税务登记要带的材料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依申请公开(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1)能当场就当场;(2)不能当场答复,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同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可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
2.限制:
(1)绝对不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相对不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收费: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费用不得收取,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4.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