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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11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一)再审VS二审

  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1. 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提示】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对象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3. 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个别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 申请检察院抗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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