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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要点总结(十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0

  第三人诉讼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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