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强化试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20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1.
【答案】C
【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3.
【答案】A
【解析】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
【答案】C
【解析】选项C: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
【答案】A
【解析】选项B适用的税率为20%;选项C实际征收时适用的税率为10%;选项D适用的税率为15%。
6.
【答案】D
【解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答案】C
【解析】选项C:“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
【答案】B
【解析】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答案】C
【解析】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满足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超过债资比计算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向乙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700×2×5.5%=77(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但是只能在税前扣除77万元。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甲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9-12月份的利息需要费用化,向商业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直接扣除的金额=500×5.5%×4/12=9.17(万元);所以甲企业2016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77+9.17=86.17(万元)。
10.
【答案】D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
【答案】D
【解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1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筹办费=25+15+10×60%=46(万元)。
12.
【答案】A
【解析】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则A公司2016年3月1日到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4)×(200-120)/100=1.87(万元)
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6)×(200-120-40)/100=1.4(万元)
A公司2016年度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1.87+1.4=3.27(万元)。
13.
【答案】D
【解析】选项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4.
【答案】A
【解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属于收入类调整项目。
15.
【答案】D
【解析】从股权收购比重(100%>50%)及股权支付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比重(520/600=86.67%>85%)可以看出该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甲企业上述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600-450)×80/600×25%=5(万元)。
16.
【答案】D
【解析】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甲企业合并乙企业股权支付部分=1000×7/8000×100%=87.5%>85%,所以可由甲企业弥补的乙企业亏损限额=8000×6%=480(万元)。
17.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8.
【答案】D
【解析】2010年的亏损100万元,需要用2011年~2015年的盈利来弥补,截至2015年弥补亏损后,2010年的亏损还剩20万元未弥补完,不再弥补。2013年的亏损10万元,可以用2014年~2018年的盈利来弥补。2016年弥补完2013年的亏损10万元后还剩18万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8-10)×50%×20%=1.8(万元)。
19.
【答案】A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居民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800-200)]×25%+(800-200-500)×50%×25%=362.5(万元)。
20.
【答案】B
【解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以该小型微利企业对外投资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70%=14(万元),因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减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14-1.5=14.5(万元)<2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5×50%×20%=1.45(万元)。
21.
【答案】A
【解析】选项B:在“减计收入”一栏中反映;选项CD:在“所得减免”一栏中反映。
22.
【答案】A
【解析】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应纳税调减;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所以选项BCD应纳税调增。
23.
【答案】B
【解析】企业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25×20%=5(万元);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25×25%=6.25(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该企业2016年度在境内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5=26.25(万元)。
24.
【答案】D
【解析】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00×15%=15(万元),境外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境外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甲企业当年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