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物》章节巩固试题:导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5-31
中【单选题】下列情况属于涉税服务关系自然终止情形的是( )。
A.委托人单方终止代理事项
B.税务师被注销执业资格
C.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D.涉税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
【答案】D
【解析】涉税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涉税服务关系自然终止。
【单选题】甲公司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张某为其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在张某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时,甲公司谎称无贷款合同,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公司要求张某无须审核上述内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B.应拒绝出具报告
C.应出具无法表明意见报告
D.应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决定
【答案】B
【解析】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报告及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的应当拒绝出具报告。
【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由于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导致税务师代理的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委托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B.因税务代理工作失误等为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应由受托方负责
C.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纳税人知道税务师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多选题】下列各项关于税务师职业道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诚实信用是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
B.在任何情况下税务师均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委托方相关信息
C.税务师应在业务活动中处处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己任
D.税务师应具有专业的胜任能力
E.税务师执业应以税法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答案】ACDE
【解析】税务师除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允许或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外,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委托方相关信息。
【多选题】税务师执业时遇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有( )。
A.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B.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税法相抵触
C.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文件
D.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产生重大误解
E.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理解与税务师产生分歧
【答案】AC
【解析】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选项BDE只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委托方的有关问题,需要向委托方指明、沟通或予以披露。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涉税服务行为的有( )。
A.委托人要求降低涉税服务费用,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无法承受的
B.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C.委托人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涉税服务关系无法继续的
D.委托人授意涉税服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E.委托方因经营不善破产
【答案】BDE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委托方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方自行实施或授意涉税服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简答题】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张某为了多获得收入,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业务,在一次活动中无意对外泄露了委托人的财务数据。另外,在执业过程中,对委托人多计费用的情况,没有进行制止,造成委托人少纳税款30000元。税务师张某针对上述业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问题:针对上述情况,请明确指出税务师张某违反了哪些规定,分别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案】
(1)张某违反了以下规定:
①张某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违反了“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的规定;
②张某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违反了“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③张某出具虚假涉税文书,违反了“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④张某对委托人多计费用的情况,没有进行制止,违反了“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的规定。
(2)针对违反的第①②项规定,由省级税务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的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针对违反的第③④项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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