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物》练习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4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2、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是错误的,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需要交纳增值税。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是错误的,企业将自建后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转让的,应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所以,应选择选
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单位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发生退款时,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营业税的,可以申请退还已交纳的税款,
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是错误的,啤酒、黄酒属于从量计征,而白酒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所以,应选择选项C。
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应包括在建筑业的营业额中,所以,应选择选项A。
7、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视情况而定;选项B,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应计入应税销售额中;选项C,啤酒的押金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计入应纳税额中,计算增值税时,应计入应税销售额中。
8、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销项税额=5000×100×17%=85000(元),则应该调整的销项税额=85000-42500=42500(元)。
9、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5%)-100×(17%-15%)=1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400×17%-(200-18)-10=-12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15%-100×15%=13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24(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CDE
【答案解析】 选项A,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选项B,黄酒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的,包装物押金不能作为啤酒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B,收取的各种索赔款应作为营业额的计税依据;选项D,支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承包费可以在营业额中扣除。
3、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无形资产中只有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计算营业税;其他的无形资产按照全部收入计算营业税;
4、
【正确答案】 ACE
【答案解析】 选项AC不应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选项E,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其销项税额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5、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 选项A,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选项D,为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材料,产生的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题意,应选择BCE。
7、
【正确答案】 DE
【答案解析】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啤酒、黄酒属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料酒不属于计征酒类消费税的范围。
9、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税务机关对各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价款、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如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具体方法为: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简答题
1、
【正确答案】 (1)当月进项税额=3.4+1.11÷(1+11%)×11%+1.7=5.21(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36×17%=6.12(万元)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6.12-5.21-23400÷10000÷(1+17%)×17%+5×3%=0.72(万元)
【答案解析】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收入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新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也可以抵扣;但按3%增值税征收率纳税的“旧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3)购入融资租赁设备支付的安装费、保险费可以递减销售额20000元,计入“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3400元。
四、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业务1,200×17%+20/(1+11%)×11%=35.98(万元)
业务2,75/(1+11%)×11%-30×3%=6.53(万元)
业务3,80/(1+11%)×11%-20/(1+11%)×11%=5.95(万元)
业务4,50/(1+11%)×11%=4.95(万元)
业务5,购入汽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2万元。
同时,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冲抵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34万元,剩下的66万元,留待以后期限抵扣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
远洋公司2014年9月应纳增值税=35.98+6.53+5.95+4.95-12-20=21.41(万元)
(2)相关的会计处理:
业务1: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00
业务2: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7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75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300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7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7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业务3: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9300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4: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00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5:
借:原材料——汽油 70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00
贷:银行存款 826000
另外,结转可以抵扣的期初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40000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所以企业可以按2340元抵扣增值税。
相关账务处理: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340
贷:递延收益 2340
③按期计提折旧(3个月)
借:管理费用 117
贷:累计折旧 117
同时:
借:递延收益 117
贷:管理费用 117
(4)有形动产租赁,应该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5×17%=2.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