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习题(二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5
中6.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税务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对支付的4万元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根据税法规定,合同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先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题中,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用纳税。
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滞纳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2011年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另外,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用纳税,也就不存在滞纳金。
④罚款正确,滞纳金错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以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故处滞纳金错误。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7.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25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万元。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2011年9月安装完工。
甲省A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
甲省A股份公司在乙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
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
【答案】
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1.17=213.68(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
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1.5(万元),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
8.位于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将自建的老办公楼及配置的家具一起出售,有关情况如下:
1.老办公楼及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2260万元,已提折旧2071万元,净值189万元。其中:
(1)老办公楼1986年建造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100万元,净值105万元。
(2)家具中,2006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2010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净值82万元。
2.评估情况。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老办公楼进行了评估,建造同样的房产需4000万元,该老办公楼为4成新。
3.出售情况。经协商,甲公司按2063.7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家具出售给丙公司,合同中注明老办公楼折价2000万元,2006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2万元,2010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8.5万元。
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哪些税费(暂不考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列式计算。
作出相应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答案】
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处置2006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2÷(1+4%)×4%×50%=0.1(万元)
处置2010年购置的家具应纳增值税=58.5÷(1+17%)×17%=8.5(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0.1+8.5=8.6(万元)
处置老办公楼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8.6+100)×7%=7.6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8.6+100)×3%=3.26(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4000×40%+2000×5%×(1+7%+3%)=1710(万元)
增值额=2000-1710=290(万元)
增值率=290÷1710×100%=16.96%,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90×30%=87(万元)。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为万元):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9
累计折旧 2071
贷:固定资产 2260
②发生相关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6.4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营业税 100
——应交城建税 7.6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26
——应交土地增值税 87
③收到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3.7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3.7
④结转处置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68.24
贷:营业外收入 1668.24
9.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销售一批汽车配件给江南汽车修理厂,货物于当日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南汽车修理厂。因户名开具错误,江南汽车修理厂拒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0年11月7日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还给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开票人员当即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南汽车修理厂。
问题:
1.简述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开票人员当即将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做法错误的理由。
2.该项业务应由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期限为多久?
3.该项业务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应填写哪些信息?报送时应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答案】
1.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收到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已经超过开具的当月,已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2.应由销售方(即西城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期限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3.应填写具体原因(或因户名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由购买方(即江南汽车修理厂)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