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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6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7)

  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税鉴证: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和个人

(2)鉴证人: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3)被鉴证人: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4)使用人: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相关概念

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使用人

鉴证事项

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

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

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制编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涉税鉴证的具体事项细则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准法定”业务;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获取证据方法

  4.证据的有效性

  5.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2.(1)工作底稿: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另有规定除外。

  证据资格:证据相关性、证据合法性

  证明能力:证据真实性、证据充分性

  (2)工作底稿: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a.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b.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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