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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7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1)

  导论

税务师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所

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非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其他

行业特点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执业原则

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历史沿袭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税务师权利

按《办法》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对税收政策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师义务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保密、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拒绝出报告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出报告不得有的行为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人权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不得行为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关系确定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关系终止

委托方终止: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受托方责任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0.5-3: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50%-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营业执照

1千-5千: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年违反2次以上的)

1千-1万: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千-3万: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共同责任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职业道德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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