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7
中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1)
导论
税务师 |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
税务所 |
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
非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
鉴证业务 |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其他 |
行业特点 |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
执业原则 |
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历史沿袭 |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税务师权利 |
按《办法》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对税收政策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税务师义务 |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保密、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
拒绝出报告 |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
出报告不得有的行为 |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人权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
不得行为 |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
关系确定 |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
关系终止 |
委托方终止: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
委托方责任 |
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
受托方责任 |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0.5-3: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50%-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营业执照 1千-5千: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年违反2次以上的) 1千-1万: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千-3万: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
共同责任 |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
职业道德 |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