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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设置账簿的范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31

  设置账簿的范围

类型

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建账,达不到标准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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