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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6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 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提示: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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