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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知识点:税务登记代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3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熟悉)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掌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熟悉)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管理机关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税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50万 

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80万 

营改增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时间规定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未及时认定的责任

  (1)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申请,税务机关可批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掌握)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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