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8
中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
房屋赠与 |
税务处理 |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热点关注:2018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入口|时间|流程 | 注意事项
2018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 | 综合阶段 | 欧洲考区
加入中华考试网注册会计师群:212113290 关注2018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信息
手机扫码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