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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8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相关纳税环节】缴纳时——存续期——领取时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答案解析』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1)按月领取:全额对应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年或按季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对应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老王退休后每月退休工资6000元,每月还领取企业年金900元,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900×3%=27(元)

  4.个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按12个月分摊计算:适用于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或个人死亡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1个月计算: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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