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税法的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3
中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要点 |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 |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
1.法律优位原则 |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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