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税法》考点解析:税法构成要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7
中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2016考点】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
含义 |
与课税对象关系 |
作用或形式 |
税目 |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 |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
税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 |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一平方米土地} |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
含义 |
形式及应用举例 |
比例税率{%} |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
累进税率{%} |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是按数额的绝对大小来分若干等级} {③超倍累进税率。我国没有采用。超倍只是用基数的倍数关系来划分,基数是绝对值时实际上就是超额;基数是相对数时实际上就是超率。 ④全额累进税率。是提高后对全部数额按该对应级别的税率征税。} |
税率形式 |
含义 |
形式及应用举例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比如一辆汽车、一平方米土地},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3个)
例如:销售货物(增值税)
2016.3.12 开具发票 价款100万 税款 17万{3月份的税,要在4月15日之前缴纳,否则要罚滞纳金}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1】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划分3.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按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一)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五)【2017变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
四、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举例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
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授权给国务院,虽然不能叫法律,但是在执行上和效力上,是法律级次的} |
暂行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
——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不带“法”字,不带“条例”二字} |
办法、规则、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
五、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改、废}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