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9
中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1)代购货物
特 点 |
税务处理 |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
①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
(2)代销货物
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手续费计征营业税,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其他服务业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立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 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销售行为应该交增值税。
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单独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典型例题]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1000)×3%=60(万)
(2)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1+17%)×17%-236-30×7%=343.10(万)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