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六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7
中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