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六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7
中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0条,略)
复议申请第二、三条:(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复议范围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条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三)申请人对复议范围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做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7条,略)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略)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8条,略)
7、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5条,略)
六、证据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7条,略)
6、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8条,略)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一级复议具体规定的有(ABD)
A.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有(CD)
A.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出口退税引起的税务争议
B.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引起的税务争议
C.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偿二年前税款引起的争议
D.因纳税中介机构计算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偿三年前税款引起的税务争议
[解析]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然后再行政诉讼。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或者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AB属于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属于征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