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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五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6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60 条和《细则》第90 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重点要掌握)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②处罚(偷税比例是偷税数额与应纳税额的比较)

  A、偷税1万元以下或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偷税行为,有征收管理法规定)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B、C为偷税罪,由刑法规定)

  五、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六、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③刑事责任处罚

  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

  B、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抗税

  ①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

  ②3~7年徒刑,1~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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