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五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3
中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七)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5、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二)延期缴税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2.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3.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5、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9、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8、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
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 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 万元人民币的;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 万元人民币的;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六)未办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应特别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1)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要按一定的标准,尽可能合理地确定其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应责令纳税人按核定的税款缴纳税款。
(3)扣押商品、货物。对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也就是说,税务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对逃税的纳税人采取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谓税收保全了。
4.税收保全措施范围: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
3、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9年考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可以)
(九)欠税清缴:
欠税清缴措施:
1.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1、因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有(ABCD)
A.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C.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管法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是(B)
A.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B.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C.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D.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典型例题3]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ABC)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