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三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06
中第五节 税率
一、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入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其他所得:20%
应注意的问题:
1、稿酬减征30%;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2003年9月1日起孳生地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为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ABCD)(2002年考题)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D.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