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3
中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判断身份)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判断税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典型例题]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依据的标准有(AD)
A.境内有无住所
B.境内工作时间
C.取得收人的工作地
D.境内居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