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二章第十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2
中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6条,略)。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1、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略)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略)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四)征收管理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此前规定与下列规定有抵触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七、纳税申报填写方法(略)
[典型例题1]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是(ABD)
A.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中国境外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机构的,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典型例题2]下列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是(ABD)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
D.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经典大题】
【典型例题1】填表的问题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600万元、管理费用2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以及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l350万元。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2009年考题)
(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2)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l2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小学捐款800万元。
(4)成本费用中含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
(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l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要求:(1)填列答题卷第l4页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
(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说明调整理由。
答案:
类别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
利 |
1 |
一、营业收入 |
68140 |
=68000+28×5=68140 |
2 |
减:营业成本 |
45900 |
=45800+20×5=45900 | |
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9266.24 |
=9250+5×28×9%+(5×28×17%+5×28×9%)×(7%+3%)=9266.24 | |
4 |
销售费用 |
3600 |
| |
5 |
管理费用 |
2900 |
| |
6 |
财务费用 |
870 |
| |
7 |
加:投资收益 |
550 |
| |
8 |
二、营业利润 |
6153.76 |
=1-2-3-4-5-6+7 | |
9 |
加:营业外收入 |
320 |
| |
10 |
减:营业外支出 |
1050 |
| |
11 |
三、利润总额 |
5423.76 |
=8+9-10 | |
应 |
1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353.10 |
=13+14+15+16+17 |
13 |
业务招待费支出 |
112 |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80×60%=168(万元)<68140×5‰ | |
14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149.15 |
公益性捐赠限额=5423.76×12%=650.85(万元) | |
15 |
职工福利支出 |
60 |
福利费开支限额=3000×14%=420(万元) | |
16 |
职工工会经费支出 |
30 |
工会经费开支限额=3000×2%=60(万元) | |
17 |
其他调增项目 |
1.95 |
折旧限额=(200+34)÷10÷12×5=9.75(万元) | |
18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610 |
=19+20 | |
19 |
加计扣除 |
60 |
=120×50%=60(万元) | |
20 |
免税收入 |
550 |
=550(万元) | |
21 |
四、应纳税所得额 |
5166.86 |
=11+12-18 | |
税 |
22 |
税率 |
25% |
|
23 |
应纳所得税额 |
1291.72 |
=5166.86×25% | |
24 |
抵免所得税额 |
23.40 |
=(200+34)×10%=23.40 | |
25 |
五、实际应纳税额 |
1268.32 |
=1291.72-23.40 |
【典型例题2】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某县城远洋运输企业,2008年度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承担远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860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0万元。发生运输业务的直接成本、费用6300.46万元。(2)将配备有10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8个月(3月1日—10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240万元,出租期间,远洋运输负责支付操作人员工资。(3)将8号船舶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固定收取租金收人160万元。(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共2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共600万元。(5)实发工资总额共428万元,实际支付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74.9万元,职工工会经费、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56万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6)l—11月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10万元。
要求:(1)计算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2)计算2008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计算2008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4)计算2008年末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①运输收入营业税=(8600+200)×3%=264(万元)②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240×3%=7.2(万元)(湿租)③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160×5%=8(万元)(光租)
应纳营业税合计=264+7.2+8=279.2(万元)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79.2×(5%+3%=)=22.336(万元)
(3)业务招待费标准:(8600+200+240+160)×5‰=9200×5‰=46(万元);50×60%=30(万元)取其小30万。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0-30=20(万元)
工资附加三费超标准=74.9-428×16.5%+8.56=12.84(万元)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32.84(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9200-6300.46-279.2-22.336-200-600+32.84=1830.844(万元)
年末应补缴所得税=1830.844×25%-110=347.7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