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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二章第九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8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2: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教材[例12-2]

  根据上述例题进行直接法练习:

  变化:营业外支出50万元中去掉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这句话。

  直接法:广告费允许扣除的金额=4000×15%=600(万元)

  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金额=15(万元)

  工会经费允许扣除的金额=4(万元)

  职工福利费允许扣除的金额=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扣除的金额=5(万元)

  税收滞纳金6万元不允许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480-25)+15]-60-40+80-(50-6)+(5+31+7)-(4+28+5)=152(万元)

  教材[例12-3]

  知识点13: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有规定外,应为25%。

  简化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典型例题]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来源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的税后所得为20万,在该国已纳所得税6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在我国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2008年境内外所得合计=150+20+6=176(万元)

  应纳税额=176×25%=44(万元)

  抵免限额=44×26÷176=6.5(万元),国外已纳6万。可以全额扣除。

  注意:

  (一)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6条)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居民企业在按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四)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五)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六)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七)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2条,略)

  教材[例12-4]

  知识点1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6条,略)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典型例题】某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D)。(2009年考题)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解析]应纳所得税=258÷(1-9%)×9%×25%=6.38(万元)。

  知识点15: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典型例题】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ACD)(2008年考题)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解析: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知识点16: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的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的处理

  【例12-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开发商品房一幢,到12月31日止销售了该幢商品房面积的70%,取得销售收入3200万元,假定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坐落在省级城市,企业所得税的预征所得率为15%。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开发该幢商品房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200×15%=480(万元)

  (2)2009年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80×2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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