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十一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4
中第二节 契税法
知识点2: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典型例题]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ABC)。(2002年考试题)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ABC)。(2005年考试题)
A.以房产抵债 B.将房产赠与他人 C.以房产作投资 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法定继承免征契税)
三、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契税计税依据可由征收机关核定的是(C)。(2005年考试题)
A.土地使用权出售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土地使用权赠与
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典型例题1]某公司2003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6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B)。
A.0万元 B.9万元 C.18万元 D.33万元
【答案解析】应纳契税=(800-500)×3%=9 (万)
[典型例题2]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产,2007年将第一套市价为80万元的房产与乙某交换,并支付给乙某15万元;将第二套市价为60万元的房产折价给丙某抵偿了50万元的债务;将第三套市价为30万元的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若当地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某应缴纳契税(A)。
A.0.45万元 B.1.95万元 C.2.25万元 D.2.85万元
【答案解析】:契税=15×3%=0.45(万元)
五、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6、外国领使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对整体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6、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有(BD)。(2003年考试题)
A.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住房
B.政府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医疗
C.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
D.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的有(BD)。(2006年考试题)
A.农民承包荒山造林的土地
B.银行承受企业抵债的房产
C.科研事业单位受赠的科研用地
D.劳动模范获得政府奖励的住房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二)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