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九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1
中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征收;
3.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业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AC) (2009年考题)
A.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B.学校占用耕地 C.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D.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的是(B)。 (2009年考题)
A.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
B.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C.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
D.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六、征收管理:
1.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