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2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别注意: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代收代缴)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必须)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原来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新增内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新增内容)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