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章节知识:收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1
中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 断方式 |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收取手续费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销售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售后回购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按售价确认收入 | ||
售后租回 |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
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 ||
以旧换新销售 |
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三、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表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意: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期间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能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5.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或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六)其他特殊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五、建造合同收入
(一)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略)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的组成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合同成本的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四)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公式如下:
当期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当期确认的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毛利
其中,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采用方法(1)的情况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五)房地产建造协议收入的确认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