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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高点:诉讼时效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28

  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其他情形

  例题: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参考答案:A

  解析:选项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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