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价格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9
中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 |
1.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 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 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 |||||||||||
价格规制制度 |
基本概念 |
政府指导价 |
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
政府定价 |
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
政府定价的范围 |
卖多少钱,定价 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
政府定价权限 |
1.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不是备案)。 2.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
价格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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