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企业国有资产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7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管理与监督体制

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注意: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①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

②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发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管理制度

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设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注意:只有一个股东,肯定不设股东会。

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4)董事和监事不能任免所有的董事,监事,因为里面包括职工代表。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不能直接

任免。

注意: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

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

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董事、高经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兼任 经理

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跟《公司法》里规定一样,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任。

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对公司外部的)

由董事会决定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公司内部的)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生死存亡的)

一般的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

形式

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程序

1. 一般的公司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 重要的公司改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2选1,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要回避)

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如拿设备投资,评估一下值多少钱),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 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 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的:

1.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

2.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

注意:

(1) 重大损失:反省5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2) 只是不能在这些企业担任这些职位,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作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可以的。

(3) 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