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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8

  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破产法、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问题总结(水含笑阅、十字加分)

  针对对象

  要求

  其他规定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业;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到期,则为未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指积极放弃,如是消极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双方恶意串通所,则不宜再要求恢复债权。

  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如上述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由法院追回财产,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指在合同内容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上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到了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

  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

  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对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合同履行中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保护时效5年)。5年不适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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