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1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7
中全书出现“连带责任”的章节
1、第一章: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第二章: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
4、第七章:
①招股说明书应由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在上面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公告的各种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八章:
①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同一债权有2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④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义务。
⑤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⑥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第十二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