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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1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7

  全书与5%比例有关的内容

  1、P108: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P109: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

  3、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之一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

  4、P183:股票发行中,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5 ‰)。

  5、P184: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一般不少于50万股。

  5、P20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幕信息人员。禁止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但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的股份,不在禁止之列。

  6、P209: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的比例不得超过30%。

  7、P214:持股大户报告制度:

  (1)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P216: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如股东总数超过10名而持股5%以上股东不足10名时,则按持股比例,披露前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9、P220:年报应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①高于3000万;②净资产5%以上;③净利10%以上。

  10、P221: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其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化;

  11、P269: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时,应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12、P319: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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