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2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01
中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考点二 汇票出票(09年)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
3.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
7.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考点三 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
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 “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取得,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
款式 |
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 |
效力 |
1)付款请求、追索权。2)优先受偿权。3)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 | |
无效 |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
考点四 汇票的承兑2011分析题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
6.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考点五 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
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六 汇票的付款
2. 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考点七 汇票的追索权 (11/14年)
1.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追索权的发生原因:1)到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追索权的保全:1)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1999
1)首次追索权:①汇票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