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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定金(12/15年)

  1.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为订金。3.违约金、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考点一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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