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中保证(09年)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不是抵押合同)
2.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三)保证方式06/09/14/15案例12单
1)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人出钱后应先找债务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证人。
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06/13/15案例分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四)保证责任
1.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先约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界定: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 |
一般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连带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五)一般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016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