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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7

  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

  行诉讼

  2.仲裁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制度

  4.仲裁委员会

  ①独立性

  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书面形式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②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

  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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