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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支票的出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14

  【知识点】支票的出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015年单选题)

  【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

  【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丙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张票据权利。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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