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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0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1)主动追认;

  (2)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明确拒绝追认;

  (2)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权不要求相对人善意;撤销权则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认,应在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追认;善意相对人如欲撤销合同,也应于本人追认之前撤销。

  【提示3】此处的撤销权只须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二)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3)构成要件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即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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